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各种经济主体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日益旺盛,金融贷款、民间借贷等融资方式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也日渐增多。
在债权人追讨债务无果后,付诸司法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就成了最后的手段。一般来说,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但是当案件中出现了某些特殊情况,如中止审理的,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或者对方当事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的,一个普通的民事案件也许会拖上几年时间。
甲公司为了周转资金向张某借款500万元,并提供了房产作担保。但是债务到期后,甲公司迟迟未偿还借款本息。本以为有房产作担保就很“保险”了,张某便起诉了甲公司。然而,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恶意利用法律对于诉讼权利的规定,拖延诉讼进程,使案件一拖再拖,迟迟不能审结,在执行过程中又以种种理由使执行程序又延后了七个月。等张某拿回自己的本金时,已经是他提起诉讼两年又一个月之后了。
这样的案例很多,债权人为了追回债务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却不能及时收回自己的款项,影响了自己正常的经济活动和日常生活。那么,有没有办法减少这种时间的投入呢?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章规定了诉讼的简易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当然,债权人想通过简易程序迅速、有效地实现自己的债权,就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所以借款合同以及交付凭证得保管好,借款合同得明确债权债务关系,且内容清楚,避免字句歧义。
此外,还有比简易程序更为简便的小额诉讼程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相关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小额诉讼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小额诉讼程序除需满足简易程序要求的条件外,还要求诉讼的标的额低于一定标准,杭州的标准是14000元。但是,在标准以上、10万元以下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审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也可以使用小额诉讼程序。且小额诉讼程序是一审终审制,不能上诉。
而最为简便的方式则是通过强制执行公证,直接进入执行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可以对该借款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当然,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一定条件:1.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3.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因此,本所建议,最好请专业的律师帮忙起草无纰漏的合同并进行公证。